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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出租民心家园房屋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1-04-05
信件内容 尊敬的局长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看这封信!我曾不止一次反映过问题,可用查询号查询居然已被删除!民心家园36号楼一单元704住户常年出租房屋,并且在长征路4号的军分区宿舍还有一套房产,该业主在忻州市邮局正式工,工资收入远远超出居住经济适用房的范畴了,请问局长大人,这样的事情是属于您们管理吧!按文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十六)购房人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我希望您能做出一个合理的答复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1-04-12
回复内容

市民您好:

按照《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一)已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二)在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三)将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租)、出借的;(四)在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政府回购(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租赁)。”的规定,我们分两步对其进行整改:

1、对焦军家庭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首先由其提供该家庭现在的《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对其进行是否拥有其他住房进行核实,其次不得出租经适房并在两个月内整改完毕,由西区公房所进行核验。

2、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