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18 大 中 小
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2020年决算表
一、2020年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01表)
二、2020年收入决算表(02表)
三、2020年支出决算表(03表)
四、2020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04表)
五、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05表)
六、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06表)
七、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07表)
第三部分 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本部门公开情况中涉及到的专用名词进行解释
第一部分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城乡建设;
(二)负责建筑业的管理;
(三)负责房地产业务的管理;
(四)负责节能减排工作;
(五)负责重点工程建设工程;
二、机构编制
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于正处级行政单位,行政编制25人,事业编制3人,截至2020年底实有行政人员26人,实有事业人员3人。局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城市建设科、建筑市场管理处、村镇建设管理科、建筑节能与科技科、财务科、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共11个科室,以及局机关信息中心1个事业单位.纳入本部门本年度决算范围涉及的单位有: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机关(本级)、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忻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忻州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忻州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忻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忻州市供气供热管理处、 忻州市建筑安全管理站、忻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忻州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忻州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忻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忻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忻州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原来其他单位因体制改革并入城市管理局进行决算。
第二部分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2020年决算表
见附件明细表
第三部分 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2020年决算情况说明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109246.4万元,比上年减少了118346.5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64436.2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4643.12万元,其他收入7553.13万元。
2.上年结转和结余2613.94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二)支出总计109246.4元,包括:
1.基本支出1623.53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人员经费1436.88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86.65万元。
2.项目支出106588.48万元,主要为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情况:本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3553.42万元,本年度运行经费支出明细:办公费2611.13万元、印刷费10.11万元、水费3.62万元、电费25.73万元、邮电费8.99万元、取暖费46.95万元、物业费64.09万元、差旅费17.26万元、因公出国费0万元、维修费32.32万元、租赁费59.43万元、劳务费193.91万元、福利费26.76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26.94万元、其他交通费27.17万元、专用材料费35.75万元、其他等费用363.26万元。
政府采购情况:部门政府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流程,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办公耗材、电子设备等商品服务支出等。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20年度单位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30.3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3.38万元(仅住建局机关全年共接待17批次计170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6.94万元(住建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车辆共同费用)。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住建局机关国有资产总额857.33万元。其中:房屋价值266.2万元;专用设备价值20.48万元;通用设备价值511.24万元;家具用具59.41万元。
五、 绩效管理情况
住建局组织了部门内单位绩效自评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