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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取暖费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19-06-22
信件内容 本人购买了忻州市忻府区锦绣华府静装修房屋一套,合同约定2017年7月31日交付,因房屋质量问题,维修至今,至今仍未办理交付手续(未取得房屋钥匙未入住),目前计划收房物业公司要求补足2017年7月31日至今的物业费及取暖费,请问是否合理,有无法律条款支撑。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19-06-25
回复内容

市民您好:1、根据发改价格{2003}1864号《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约定的应当一致。2、根据忻政办发【2012】138号文件《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二个供热期)不得申请停止用热。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