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2 大 中 小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就做好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对我省辖区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四、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印,原则上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五、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负责对报考一、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承担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并共同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客观试题阅卷工作。
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和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八、取得一、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28日